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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丰这地方是怎样的“法治社会”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08-01-08 09:33:55

 [堂堂政法委书记竟连法律常识都不懂]

  从法律的层面上看,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,足以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。而且,除非是严重影响到国家利益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,否则诽谤罪必须是受诽谤人提起诉讼。可是西丰的政法委书记(请注意是政法委的书记)却否认这事跟“受诽谤人”张志国有任何关系!所以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就是违法!

  再退一步讲,记者,顾名思义,就是“记录者”。辽宁省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“短信诽谤”案,已经证实不是记者故意捏造和虚构出来的。即便《辽宁西丰:一场官商较量》一文细节颇有出入,词语用得不恰当,也只是记者的职务行为,当事者应向记者的单位进行民事诉讼,西丰县公安机关有什么理由介入?而且在这则报道中,我既没有看到西丰县在这篇报道的影响下,社会秩序大乱,也没有看到国家利益受到严重影响。公安机关进京抓人,主要是这篇报道影响了县委书记在群众中的声望和官运。说得不客气一点,公安机关等国家公器就是迫于县委书记之压,不得不进京抓人。

  有这样的县委书记,有这样的政法委书记,有这样的公安局,还有谁好意思说,西丰是“法治社会”?(四川 王贵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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